【可笑】網路新聞-女上男下 告不成網友性侵

【可笑】網路新聞-女上男下 告不成網友性侵

以下新聞引用自: 奇摩新聞

台北縣黃姓男子與女網友發生關係,事後被控性侵害。
檢方調查發現,兩人採「女上男下」方式,甚至模仿A片「顏射」情節,
因而認定不是性侵,處分不起訴。

黃姓男子八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女網友,兩人互留MSN後經常聊天。
八月廿一日凌晨,兩人在黃姓男子住處發生關係後,
黃姓男子就收到中和警分局通知到案接受調查通知,
然後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

女方指控稱,黃姓男子在案發前一天就在網路聊天時約她看電影,
還問她要不要發生關係,她都拒絕;案發當晚她與同學逛街後,
打電話給黃姓男子詢問是否要一起看電影,
後來對方去接她,以「太晚了」為由要帶她回中和住處。

她當時擔心自身安全,但黃姓男子保證「不會對妳怎樣」,她才跟他回家。
女方說,黃姓男子在她看電視時,竟然將她強壓性侵,
她看黃「臉很可怕、一副要打人的樣子」不敢抵抗,想要站起來卻被壓著腰,
後來黃說要射精在她臉上,她趕緊用手摀住嘴巴。

黃姓男子坦承與女方發生關係,但強調兩人是自然的,並未強迫。
檢方從告訴人指述發現不少疑點,訊問後才發現,告訴人稱被強壓性侵無法動彈,
但兩人發生關係時,卻有採取「女上男下」體位,看不出女方遭強迫的情形。

魷魚絲覺得現在法律對於性侵害的定義超級!!!!

檢方一定要到被害人”真的”被強迫性交,才會構成性侵害,(檢方當時有在場嘛?)

很可笑! 假如今天有人用刀或槍或外力強迫你這麼做!

如果你不這麼做就有可能會丟掉性命,

我想一般人均會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而順從他的指示,

事後去報案,檢方會說,你是自動去做這個動作的,所以不夠成犯罪。

狗娘養的檢方! 有人用刀用槍指著你,你不會順從他的指示去去做才怪!

說這樣的性行為是自然發生的,不夠成性侵害,像話嗎? 請大家評評理!

法律該修了~ 請給被害人更多的保護和權利,好嗎?

性侵害的定義應該是:

被害人遭受外在的控制,有可能是外力(如刀. 槍械等)強迫,失去自由或暫時的自由

使被害人在無法控制自己身體心理的情況下和他人發生性行為,便是遭受性侵害!

檢方~ 別再睡了! 醒醒啦!

哪天你女兒被人性侵時,你別到時候才開始提倡要修改性侵害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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