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 他做對了嗎?

知名網站-flickr.tw (Blog of Flickr Hacks)

在2007年09月21日,

發表了一篇來自Yahoo官方說 flickr.tw 違反商標權….

此事件引起了軒然大波….

相信大家都知道,flickr 是一個知名的相簿分享社群網站

不過,他卻使用法律手段,要求 flickr.tw 站長(.CK)

立刻將 flickr.tw 網域還給 Yahoo! Inc. 公司

Yahoo! Inc. 說:(轉載,Blog of Flickr Hacks)

為 台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轉達事項如說明。

一、 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按「FLICKR」為本公司依法註冊之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公司所經營之「flickr.com」網站,為全球相當受歡迎之相簿網站,「flickr」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網域名稱「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次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以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商品或服務等,均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範之『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依據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為此,函請CK於2007年8月31日前,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聯絡協商移轉網域名稱「flickr.tw」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定依法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請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當事人Yahoo! Inc.之請求為確切滿意之回覆,俾免訟累為荷。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表面上看起來Yahoo那方說的頭頭是道,

不過仔細去窺探以上的字字句句時,會發現有許多疑點….

1.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CK有開站,且他並非惡意註冊,他是熱愛flickr才註冊該網域並推廣之

2.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回答如上,他並沒有毀損信譽,仔細觀察他的網站你就會知道!

3.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混淆? 它網站logo並沒有使用flickr的logo,而且它只是一個部落格

4.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他並非營利網站,他所寫的flickr相關程式,是使用Flickr API ,這是合法的

你看吧~疑點重重,怎能說 .CK 站長非歸還此網域不可呢?

不過,在仔細看看

發信者是來自 Yahoo! Inc. 並非來自『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得,這是來自美國Yahoo總公司~

不過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所以說,.CK並沒有錯

再來,我們從相關例子去看,

這例子是發生在Google的Gmial身上

他情況和flickr一樣,同樣是要該網域

1.Google歐洲碰壁 Gmail商標無法用?

2.Google 受挫 欲購 Gmail.cn 被拒

看來,flickr即將步入無名小站的步伐,

這事件已經引起很多人反彈,在各大書籤網站都有這相關文章的蹤影

大家都出來聲援 .CK站長~

Yahoo如果贏了,相信將會有大批人潮,退出flickr….

以及,大家相繼推出轉換程式,遠離flickr…

希望有人可以推出一個強大的相片分享社群,來抵制flickr~

結語….

難到Yahoo還沒有學乖嗎?

已經有一個無名小站風波了,還要再來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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